(2015)平立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61号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法定代表人:钟玉成,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张春,经理。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15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土地一宗。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