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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0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冯江贤与胡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江贤,胡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03446号原告冯江贤,1968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金岩,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波,1946年7月12日出生。原告冯江贤与被告胡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江贤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金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江贤诉称:2004年4月12日,我将密云县X镇X村X号房屋以18800元的价格卖予被告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后得知被告为非农业户口。我们之间的购房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被告将密云县X镇X村X号房屋腾退给我。被告胡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2���,原告(甲方、卖方)与被告(乙方、买方)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密云县X镇X村X号房屋以18800元的价格卖予被告,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18800元,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未按公告日期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称涉案房屋由案外人占有居住,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具体情况。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了解情况笔录、《证明》、《购房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被告系城市居民,故《购房协议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之请求,以及合同无效之其他法律后果问题,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冯江贤与被告胡波于二○○四年四月十二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原告冯江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胡波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元,由原告冯江��负担一百六十二元(已交纳),被告胡波负担一百零八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洪涛人民陪审员  王申英人民陪审员  张志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