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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李宗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强,李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李宗杰,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明强与被执行人李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