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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牛xx与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杨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牛xx。被告杨xx。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与被告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xx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康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