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洪伟与刘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伟,男,住柘城县。被申请人刘长征,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孙洪伟与被执行人刘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2日做出(2015)柘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长征长期外出查无音讯,后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居所或财产信息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文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