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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成俊与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俊,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268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俊,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夹心屯**号。身份证号码:2102251959********。被执行人: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机构代码:72887972-4。住所地:庄河市大营镇德胜村。法定代表人:包天才,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成俊与被执行人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庄劳人仲裁字(2014)第5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3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包天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