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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先觉诉被告肖芝驻、杨俊、肖悦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觉,肖芝驻,杨俊,肖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杨先觉,男,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芝驻,女,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杨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肖悦,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长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觉诉被告肖芝驻、杨俊、肖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肖芝驻、杨俊、余晖、周杰、周锋、周海、周玮、周璟诉杨先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07号。因本案须以(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0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谢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