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王进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王进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218号申请人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黄水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刘润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桂兰,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进军。申请人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桂兰,被申请人王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招劳人仲案字(2015)第0104号裁决书。裁决:1、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支付王进军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和医药费共计2392元;2、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支付王进军治疗职业病所需交通费共计426.50元。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不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称,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王进军辩称,仲裁裁决是依法作出的,不会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对此申请人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申请人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招劳人仲案字(2015)第010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守远审 判 员 衣振国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