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彭磊与被告李雄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彭磊,女,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伟,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磊撤回对被告李雄伟、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用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彭磊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