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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彭磊与被告李雄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彭磊,女,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伟,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磊撤回对被告李雄伟、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用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彭磊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