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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庆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99号罪犯李庆茹,女,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庆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宣判后,李庆茹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07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庆茹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阴历7月至2008年10月期间,李庆茹伙同他人,先后7次在安阳县、汤阴县等地参与贩卖儿童7人,涉案金额140800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李庆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庆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0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