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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执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大和与被执行人谢娟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和,谢娟,胡海燕,胡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265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和,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谢娟,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胡海燕,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胡炳生,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娟、胡海燕、胡炳生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200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