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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王 某 某 与 被 告 姜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被告:姜某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