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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潘云磊与河南省亚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磊,河南省亚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611号原告潘云磊,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与南四环交叉口向西一公里路南。法定代表人李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磊诉被告河南省亚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云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云磊负担。审判员  杨松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