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大丰市金丰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王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金丰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大丰市金丰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158号。负责人吴鹏飞,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翠华,盐城市大丰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彩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金丰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丰华庭业委会)诉被告王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丰华庭业委会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丰华庭业委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丰华庭业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丰华庭业委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