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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熊琼楠与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熊琼楠,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阳县鑫鼎商贸有限公司,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翟天须,翟冬冬,陈刚强,毛葡萄,张琳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异字第98号异议人:熊琼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秋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冬冬被执行人:汝阳县鑫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强被执行人: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天须被执行人:翟天须,男,汉族。被执行人:翟冬冬,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刚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毛葡萄,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琳晓,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翟冬冬、陈刚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熊琼楠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熊琼楠称,本院(2015)汝执字第307、3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房产中系异议人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对富力城4号楼北1号车库的查封,案外人熊琼楠向本院提出异议的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房屋认购书、商品房定单及交付定金的收据。本院查实,案外人熊琼楠未与被执行人富力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案外人熊琼楠提供的购房定单及相关证据,案外人熊琼楠已支付的价款(定金)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该房产也未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告备案登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富力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富力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熊琼楠以被查封的房产已交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查封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熊琼楠要求本院解除对富力城4号楼北1号车库查封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代理审判员  李青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