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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聂旭强诉马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旭强,马战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聂旭强,男。委托代理人宋月英,女,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战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旭强诉被告马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旭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旭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旭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旭强负担25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