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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0877号申请人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雅乐道新都庄园静溪园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春久。申请人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和民三初字第0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春久的银行存款9124.51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