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武学方、蔡德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武学方,蔡德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1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层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学方。被告:蔡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学方、蔡德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岁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