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晨诉被告刘红侠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刘红侠,陈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陈晨,男,汉族,2001年6月9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北永兴街49号,身份证号码:412724200106090011。法定代理人周新华,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生母。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张姗霞,均系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侠,女,汉族,48岁,住周口市联通公司家属院二号楼二单元501室。第三人陈辉,男,汉族,32岁,住周口建行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晨诉被告刘红侠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苑安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