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6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6587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东北街296号楼2层1202室。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若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美妍,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法定代表人许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