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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吉栋与XX芸、孙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栋,XX芸,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杨吉栋。被执行人:XX芸。被执行人:孙平。杨吉栋与XX芸、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7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芸、孙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栋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吉栋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