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322319.0元,承担执行费25623.0元。因执行依据已被高院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字第9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