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尹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尹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14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唐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尹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邱 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