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XX、郑XX、郑XX诉被告XX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郑XX,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78号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原告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原告郑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法定代理人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X号。系郑XX之母。身份证号:XXXXXX********。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X组)。负责人李X,该村村长。原告李XX、郑XX、郑XX诉被告XX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郑XX及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郑XX、郑XX诉称,李XX出生在XX二组,户籍也一直登记在XX二组,2008年9月16日李XX与郑XX结婚,郑XX的户籍于2012年6月12日迁移至XX二组。20XX年X月X日两人的儿子郑XX出生,户籍也随其母亲登记在XX二组。至今三人的户籍并未发生变动。2012年11月26日XX二组土地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征用,XX二组于2015年8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5372.49元,但XX二组以李XX系出嫁女为由,未给李XX分配,以郑XX是上门女婿,郑XX是外孙为由未给其分配。三原告多次与XX二组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二组支付三原告征地补偿款106117.4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XX、郑XX、郑X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李XX、郑XX的身份证,以及李XX、郑XX、郑XX户口本、合疗证各一份。欲证明三原告系XX二组的合法村民,具有本组村民主体资格,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的事实。李XX与其丈夫郑XX的结婚证,欲证明李XX与郑XX的婚姻关系合法,郑XX的户籍迁入被告村组的程序合法有效。落户审批表一份,欲证明郑XX户籍迁入时经村组两级同意,并享受一切村民待遇的事实。4、XX二组分配方案及分配人员名单各一份,欲证明XX二组在2015年8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5372.49元,均未向李XX、郑XX、郑XX三人分配的事实。被告XX二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查,李XX、郑XX、郑XX当庭所举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XX年X月X日李XX出生在XX二组,户籍随父母亲登记在XX二组。20XX年X月XX日,李XX与河南省某某县五沟营镇后郑村五组村民郑XX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郑XX作为上门女婿将户籍迁入李XX户籍所在地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二组。落户审批表中村组两级均同意其享受村民待遇。20XX年X月X日李XX与郑XX生育一子郑XX,郑XX的户口也登记在XX二组。另查明,2012年11月26日XX二组土地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基地建设征用,于2015年8月8日制定出分配方案,方案中决定:向本村村民每人征地补偿款35372.49元。村组以李XX系出嫁女,郑XX系上门女婿,郑XX系出嫁女子女为由,均未向其分配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李XX出生在XX二组,从而成为XX二组的村民,取得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本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20XX年X月XX日李XX与河南省某某县村民郑XX登记结婚,但其户籍并未从XX二组迁出,仍然属于该村组村民。李XX的丈夫郑XX按农村的习俗作为上门女婿将户籍迁移至XX二组,成为XX二组的村民。20XX年X月X日两人的儿子郑XX生,也落户在XX二组,郑XX随其父母也成为XX二组的村民。原告三人作为XX二组的村民,应享有本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2015年8月XX二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未向三原告分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犯,故李XX、郑XX、郑XX要求判令XX二组向其足额征地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李XX征地补偿款35372.49元。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郑XX征地补偿款35372.49元。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郑XX征地补偿款35372.49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XX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晨代审 判员  卢 睿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