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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林明发与詹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发,詹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96号申请人林明发,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詹春生,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明发与被执行人詹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詹春生拘留15日,扣划被执行人詹春生银行存款人民币70926.1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