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林明发与詹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发,詹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96号申请人林明发,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詹春生,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明发与被执行人詹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詹春生拘留15日,扣划被执行人詹春生银行存款人民币70926.1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