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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永聪与被执行人蔡荣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聪,蔡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聪,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荣坤,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黄永聪与被执行人蔡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荣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永聪借款37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蔡荣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蔡荣坤应在2015年1月2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蔡荣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蔡荣坤尚有款项371000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永聪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