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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于秀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芳,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芳,女,56岁。被执行人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兆武,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于秀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