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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沅江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廖某某,男,汉族,益阳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益阳人。被告廖某某,男,汉族,益阳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留永代理审判员  王 姣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皮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