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余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83号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负责人:谷顺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克琴,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被告余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