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健培,邓月兴,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健培,邓月兴,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坝新路南190号上东国际花园19栋商铺104。法定代表人:黎俊东。委托代理人:麦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向锋,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健培。被执行人:邓月兴。被执行人: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南路151号A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郑健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6110号调解申请执行郑健培、邓月兴、东莞市浩亨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月兴名下的涉案财产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6110号调解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丽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炽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