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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7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君明与张仁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君明,张仁超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442号原告:邓君明,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张仁超,男,194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君明诉被告张仁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君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由诉讼保全费36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邓君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