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闫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合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