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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闫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合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