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4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2-166。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路79号,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沈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1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丰路南侧弘瑞花园27-1-402号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办至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