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至农商行与李中田、陈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92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萍,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中田,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大庄村水磨组,身份证号码:342921197411033011。被告:陈红珍,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中田妻子,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11132827。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田、陈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相关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