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坚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192号申请人吴坚,男,1949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吴坚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1998年7月20日作出(1997)杨民特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宣告吴坚死亡。2015年11月3日,申请人吴坚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鞍山路310弄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1997)杨民特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吴坚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吴坚的妻子盛联和女儿吴盛颖也到庭作证,确认申请人系吴坚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吴坚死亡的(1997)杨民特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