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徐州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耀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徐州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汇龙国际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训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旭,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希文,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辉,居民。原告徐州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物业)诉被告陈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龙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闫旭、马希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耀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龙物业诉称,原告自2011年1月1日起为邳州市汇龙国际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未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经原告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等共计344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耀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邳州市汇龙国际花园由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出售,2011年1月1日原告汇龙物业与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多层每月每平方0.33元,房屋交付业主后,每年预交物业费。后原告进驻汇龙国际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以公告形式向业主告知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多层为每月每平方0.33元,公共能耗多层为150元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为48元每年。被告陈耀辉为该小区业主,2010年3月22日签订承诺书一份,承诺接受物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管理费、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费共计3448元。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等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汇龙物业与徐州隆章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被告本人作出的承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陈耀辉作为邳州市汇龙国家花园小区的业主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及交纳期限,被告尚有3448元未交纳,该款被告理应履行。被告陈耀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耀辉给付原告徐州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等合计3448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耀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