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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