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广兴电子有限公司、胡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广兴电子有限公司,胡旭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990号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文菊。委托代理人李露梅,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广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法定代表人林华锐。被告胡旭阳,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广兴电子有限公司、胡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5元,减半收取4,382.50元,由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