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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殿阁与刘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阁,刘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张殿阁,男,1973年8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段金铭,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芳,女,1975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阁诉被告刘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殿阁撤回对被告刘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殿阁负担。审?判?长??徐晓芳审?判?员??王俊晖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高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