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许付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许付,男,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地址伊通。法定代表人张治国。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许付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51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许付案款194470.0元,承担执行费2817.0元。现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浑执字第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