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县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许舰中与宣化县江家屯乡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宣化县江家屯乡上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舰中,宣化县江家屯乡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宣化县江家屯乡上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593号原告许舰中。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化县江家屯乡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宣化县。法定代表人刘士仁,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光,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化县江家屯乡上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宣化县。法定代表人杨海军,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舰中诉被告宣化县江家屯乡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宣化县江家屯乡上闫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舰中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舰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2元,减半收取6501元,由原告许舰中负担。审判员  刘启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