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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连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被告女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被告儿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志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与1979年春天结婚,婚后生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四人均已成年并工作。原、被告双方迫于父母的强制手段结婚,婚后没有感情基础,一直在争吵和打斗中度过三十几年时间。被告经常在孩子面前攻击原告,并联手孩子攻击原告。原、被告分居多年,被告没有尽到当妻子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于1979年春天结婚属实,没有迫于父母的手段结婚,我们是双方自愿结婚。原、被告的四个孩子都已经成年属实。原、被告有感情基础,一直过的很好,没有感情哪来的孩子。被告没有经常在孩子面前攻击原告,没有分居多年,被告一直兰州、平川往返,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农历四月在靖远县高湾乡马寨村展岘社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四人均已成年。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靖远县高湾乡马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理智协商处理,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审理中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国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