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凯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818号罪犯范凯,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上诉后,经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以(2010)唐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唐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罚金8000元不变。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范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上次减刑后,该犯受记功3次,被评为2012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云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幺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