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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93号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5488-7。法定代表人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睿,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