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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程立坤、徐秋花等与张观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坤,徐秋花,张晨俊,张观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程立坤(系死者程珍珍之父)。原告:徐秋花(系死者程珍珍之母)。原告:张晨俊(系死者程珍珍之子)。法定代理人:吴红莲。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椮椮。被告:张观保,浙E×××××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代表人:杨培根。委托代理人:邵思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程立坤、徐秋花、张晨俊与被告张观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立坤、徐秋花、张晨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坤、徐秋花、张晨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立坤、徐秋花、张晨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由原告程立坤、徐秋花、张晨俊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