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锦华与程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张锦华,务工。委托代理人:邢鹏程,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程仁,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华与被告程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华于2015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程仁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锦华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锦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审 判 员 黄胜华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