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邵某甲,男,194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邵某乙(系邵某甲儿子),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某某,女,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甲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