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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字第017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镜名与郭威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镜明,郭威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01708-5号申请执行人:黄镜明。被执行人:郭威远。关于黄镜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威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65642859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38元,现因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威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65642859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常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