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与阳信得瑞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阳信得瑞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商雪梅,董事长。被执行人阳信得瑞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法定代表人范薇,董事长。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