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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6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振杰与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6237号原告刘振杰,男,1987年8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大街1号,注册号110111006191715。法定代表人刘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杰与被告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杰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振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